9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一则《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针对开发商首次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并指出将会很快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坚决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开发商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9月29日 《重庆晚报》)
土地闲置在一些地方已成普遍现象, 开发商囤地不建,大搞“圈地”、“圈钱”,是影响土地市场秩序,助推房价高企的重要原因。此次,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向囤地行为“亮剑”,开发商囤地痼疾是否就此根除,无疑引人关注。
报道中提到,这份通知“首次明确规定闲置费用标准”,但笔者注意到,早在2008年1月3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便有“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规定。所以,此番不是“首提”,而是“重申”。至于“闲置两年无偿收回”的规定,一年前的通知中也表述得十分明确:“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更早的规定还可以追溯到1999年国土部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作为行政法规,既未宣布废止,政府部门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就应该是有法可依的,无需重申,更不必无休止地重申。然而,仅从2008年1月到现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国务院与国土资源部对此至少已重申过三次。
如此看来,法律法规或政策的有效性,不在于一次又一次重申,而在于不折不扣地落实与执行。否则,重申的次数越多,其严肃性也越打折扣。笔者之所以对“囤地”行为能否就此受到有效约束心存疑问,是因为此前的一次次警告与重申多数都无果而终。而“囤地”的开发商们是不是也在抱着侥幸心态继续观望;地方政府会不会拿国务院的通知、国土部的警告不当回事,其中的不确定性也叫人担忧。
当然,政府高层既已“亮剑”,不可能波澜不惊。然而,面对全国至少有3.3亿平方米闲置土地这个存量,依法处置仍需要相当大的决心和力度,而如此大的存量的形成,正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重申而不落实的结果。正如有专家说,“政府出来打击囤地,希望不要再是一场‘过场秀’,毕竟房地产的调控是系统和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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