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新发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若与供应商有三代血亲关系的必须回避。据悉,该意见稿首次对“利害关系”作出了明确界定。
从这则新闻中可以看到这样的字眼,血亲关系、利害关系、明确界定。从这些关键词中,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主要是“血亲关系”。换言之,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回避了血亲关系,他们就不能从中渔利了。这样的逻辑是多么的荒唐!
拟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三代血亲关系的必须回避,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回避了血亲关系,就能防止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谋取不当利益吗,显然是不能的。其一,政府采购人员回避有三代血亲关系的供应商,但是可以从有学生、同学、朋友等社会关系的供应商中采购商品,还是不能解决好采购者与供应商之间的“利害关系”。其二,政府采购人员就是不从与自己有关系的供应商中采购商品,依然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与供应商商定“提成”、“回扣”,从中获利。
政府采购人员可以动用“公家的钱”从供应商中采购商品,供应商在提供商品中赚取一定的利益。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很容易形成“利害关系”。这个“利害关系”说白了就是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种关系是以“利益”为纽带,把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联系到一起的,而不是“血亲”。因此,不论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认识不认识、有没有血亲关系、是不是同学、朋友等等,只要其中有“利益”,而又缺乏监督,就很容易产生“利害关系”。只不过是,有了“血亲关系”,更容易促成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产生“利害关系”而已。
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利害关系”,可不仅仅是“血亲关系”,回避掉“血亲关系”也根本铲除不掉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利害关系”。防止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共同谋取不当利益,必须加大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力度,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要不然,就是回避十代的血亲关系也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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